探矿权流转状况与市场建设

国土资源部勘查司司长 仲伟志
2004年6月16日

  一、探矿权市场建设背景

  继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改之后,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个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遵循1994年4月3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要实现规范化。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一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的竞争机制,使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公平竞争,按照经济规律管好、用好矿产资源。"(国阅[1994]65号)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组建"野战军"的批示精神,在认真总结我国半个多世纪地质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参考借鉴了国际的通行做法,按照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由国家财政投入,实行公共事业管理,商业性地质工作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原则,形成了新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在延续了原有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资源补偿费"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基础上(矿法第五条,国务院150号令),增设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规定,并授权由国务院制定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据此,国务院在240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国务院在241号令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国务院在242号令中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管理和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与此同时,考虑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财政已经累计投入1000多亿元地勘费(当年价),探明了一大批矿产地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出资人的权益,鼓励平等竞争,国务院还特别规定了"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还应当交纳经评估确认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上述三种有偿制度体现了不同的立法目的,调整规范了不同的利益主体经济关系。

  根据贯彻落实新的法律法规的形势需要,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1998]7号文件规定,从事地质调查工作应取得地质调查权,调查权不排他,无需缴纳使用费,没有最大面积限制,不享受探矿权人权益,强调了该类工作的公益性质。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文件明确了"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认定标准和法定内涵,并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清理汇总工作,并于2002年7月以部第14号公告形式发布了首批国家出资勘查已经探明矿产地785处。制定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会同人事共同制定了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并经国务院认定作为我国目前六种专业评估执业资格之一(国办发[2003]101号)等配套管理办法,上述种种办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对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探矿权市场启动概况

  1、勘查投资概况。据调查统计,2002年底全国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项目为992项,勘查面积311万平方公里,勘查投入318亿元,均为企业投入。固体矿产勘查登记项目共8431项,登记面积为14万平方公里。其中进行野外施工项目为7392项(结束野外工作和进行野外施工准备的1039项)。上述项目从资金来源看:由国家财政投入的项目为2665个,占总项目数的36%;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为4501个,占总项目61%;国家财政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的为226个,占3%。从资金构成看:直接总投入为19.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4.6亿,地方财政投入为3.8亿元,国家财政合计投入8.4亿元占总投入的42.7%,社会投入为11.2亿元,占总投入的57.3%。在社会投入中,地勘单位自筹投资4.47亿,占社会投资的39.3%,矿山企业投资1.21亿,占10.7%,非矿业公司投资4.44亿,占39.0%,其他投资1.24亿,占11.0%。

  2、外商勘查概况。截止2003年,由35家外国矿产公司投资的103个勘查项目正在进行中。吸引外商投资勘查比较好的云南省2003年引进以风险勘查为主的外资5000多万美元,已开展31个勘探项目。勘查的矿种主要集中在有色金属和贵金属方面。这些外资主要来自于加拿大、荷兰、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的矿业公司。

  3、探矿权出让、转让概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向国务院上报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情况的报告》,2003年底,非油气有效探矿权为12360个,当年新设立探矿权4583个,采用竞争方式出让的为290个,占新设立探矿权的6.3%,其余为行政审批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为148056个,当年新设立的采矿权为24429个,其中采用竞争方式出让的采矿权为11427个,占新设立的采矿权的46.8%,其余为行政审批出让的采矿权。2003个转让探矿权近500个,转让金额起过8亿元。转让采矿权428个,转让金额6.77亿元。至2004年5月,国土资源部共确认了探矿权评估报告455份,涉及探矿权价款33.5334亿,确认的采矿权评估报告1093份,涉及采矿权价款213亿。

  4、矿业权评估人员机构概况。经过两次全国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目前已有437人获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其中409人已经依法在评估机构注册执业。现全国共有合法评估机构78家,从业人员1500人左右,其中专职作业人员约1000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自律性评估协会的组建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之中。

  三、成绩和不足

  六年来在各级矿政管理部门和矿业权人及评估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为我国的矿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矿业权人的矿业权意识和进入矿业权市场动作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矿业权人的行为逐步由过去偏面注重地质资料和勘查成果的保密保护,转向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部署地质勘查工作,积极进入矿业权市场依法转让交易。不仅活跃了矿业权市场,也为矿业权人带来了相应的收益。二是经过几年的努力,矿业权市场的管理和交易规则初步建立,即为矿业权市场的启动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也为今后市场规则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三是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形成和发展,促进了矿业企业、地勘单位的融资、重组、联合、上市等多种新的矿业经济行为的出现,对于矿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也为矿业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四是经过6年的努力,矿业权评估业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在目前国务院已承认的全国六种专业评估资格中占有一席之地(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队伍逐步壮大,高等院校的矿业权评估学科建设已经启动,为国内外地矿学术交流开辟了新的领域。

  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按照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目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业发展,不断地提高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按照这一要求,衡量当今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说矿业权市场建设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建设矿业权市场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如前所述,虽然地质勘查资金结构出现了社会投资超过国家财政出资的可喜局面,但就矿业权市场的繁荣程度和地质勘查资金总体规模看,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2002年全国固体矿产勘查工作完成机械岩芯钻探工作量为1416091米,不足1998年完成的机械岩芯钻探工作量3080022米的一半。随着地质找矿难度越来越大的客观发展趋势,没有相当大的地质勘查规模,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资源保障程度。这一方面有赖于国家财政加大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投入,不断提高我国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程度,搞好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服务。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市场投资环境,降低商业性勘查工作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地质工作总体规模,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因此,目前矿业权市场建设过程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包括:

  一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矿业权市场有的领域、有的环节、有的行为还缺乏具体规范,甚至存在无法可依的局面。二是有的矿政管理人员行政随意不能依法办事,矿业权市场交易当事人私下交易、规避法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影响了矿业权市场的规范管理和运作。三是有些地方出台的文件或办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不适当地强调了眼前和局部利益,不利于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勘查投资人的积极性。

  四、下步工作设想

  1、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当前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调查研究工作,针对矿业权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办法。

  2、加快矿业权市场制度建设,坚持"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规范采用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鼓励投资勘查、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保护合法的矿业权交易活动。认真监督执行矿业权价款管理有关办法,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3、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整合探矿权登记信息与采矿权登记信息并提供矿业权信息查询服务,为矿业权管理相对人提供方便,降低矿业权运作的社会成本。

  4、加紧修订《矿业权评估指南》和完善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制度,抓紧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

  5、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组织好矿业权评价机构的评估专业执业资格大检查活动,重点是评估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检查评估机构是否按有关要求做到彻底脱钩,对不具备执业资质条件和有严重违反有关执业准则和执业道德规范行为的,要依法取消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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