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文件

 

 

中矿联地勘发[2008]54

 

对《关于创新地质找矿运行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十六条修改建议

 

在我国地勘队伍管理体制实行历史性的重大变革以来的全国第一次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座谈会上,推出了《关于创新地质找矿运行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国土资源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勘查工作,加快转变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方式,促进国家地质勘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产物;是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强调的面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加剧、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新形势,最重要的是要把我国自己的事情办好的要求,为全面加强地质勘查工作而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措施。《若干意见》的四大新机制涵盖了地质勘查各相关主体,涵盖了地质找矿的全过程和勘查工作区块、资金、作业、勘查技术、收益分配及管理工作等诸多方面,通过对地质勘查管理体制重大改革近十年的地质勘查实践总结,扭住当前地质勘查工作突出问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协调各相关主体的权益关系,激励其能动性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提出了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相互联动机制,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机制,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机制,地质找矿与矿业管理、地勘队伍建设协调配合机制等四个主要机制。这四大机制不仅有很好的实践性和理论性,而且也有很强的操作性。这是对地质勘查运行机制系统创新的重大突破,它的修改完善和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发挥运行机制对管理体制创新的反作用,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必将进一步发挥运行机制对地质勘查工作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矿产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按照汪民副部长在会议上代表国土资源部党组和徐绍史部长作的重要讲话要求和部地勘司刘连和司长在会议上作的总结讲话意见,中国矿联地勘协会对《若干意见》作了全面学习和逐条讨论,现将十六条修改建议呈报如下:

(一)建议本《若干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国办发文,或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其理由是:以提高《若干意见》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二)建议《若干意见》各条款规定,要与过去有关规定相衔接(如:国土资源部和国防科工委的近期联合文件指出,核工业地质勘探可以引进市场机制,而铀矿开采则不能引进市场机制,这与《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相矛盾等)。其理由是:提高《若干意见》各条款规定与相关文件规定的协调性,以利于增强《若干意见》权威性和执行性。

(三)建议将《若干意见》“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相互联动”改为“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地质勘查单位相互联动”。其理由是:一是中国地质勘查的国情决定了地质勘查单位是国家地质找矿特定的工作主体,因它是继承“三光荣”和“三特别”精神的地质勘查队伍主要积聚地,它不仅具有丰富的多工种集成的野外找矿经验和多学科综合研究力量,而且还积聚着近六十年的可供再开发利用的地质资料,是我国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和创造出有宏观影响的地质找矿重大成果的宝贵财富和主力军;二是在地质找矿中,勘查工作区块和勘查资金作为地质勘查生产要素是十分重要,但地质勘查单位技术素质和技术能力则更为重要,地质找矿正反面实践活生生地体现了科学技术是地质勘查工作的第一生产力。因此,为提高地质找矿效果,维护好地质勘查作业秩序,地质勘查单位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四)建议将《若干意见》第一条补充进“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好地方政府和企业、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找矿中的利益关系和出现的问题,以构建和谐的地质勘查行业”。其理由是:这是中国有较强国家干预的现代市场经济的特性所要求的。

(五)建议将《若干意见》第二条“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 修改为“保护探矿权人和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是: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是出资人,但自身不一定有勘查资质,也不一定是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为维护勘查作业市场秩序,严格市场准入,必须由具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企业开展探矿活动。这样修改以利于体现地质找矿专业性很强的特色,推进资本与技术有机结合,“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

(六)建议将《若干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当企业没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必须与具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签订合作合同”。其理由是:由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勘查资质有明确要求,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实际上有两个主体,一是投资主体,可为企业,二是作业主体,必须是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或矿业企业。这样修改以利于推进资本与技术有机结合,共同维护好矿产勘查市场秩序。

(七)建议将《若干意见》第四条“落实勘查单位”修改为“要与地质勘查单位合作,充分发挥其特殊功能”。其理由是:因勘查单位与投资各方不应是雇佣关系,而是发挥各自特长的互补关系。这样修改以利于调动地质工作者的能动性。

(八)建议将《若干意见》第五条明确“实施公益性地质工作也要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其理由是:这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第十条已明确了的。这样修改以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有限资源即相关生产要素,自动流向能提高公益性地质工作质量与效益的单位,提高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

(九)建议将《若干意见》第六条补充两方面内容,一是“必须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单位依法开展矿产勘查活动”,二是“建立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勘查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其理由是:与第五点建议和第六点建议类同,不再重复。这样修改以利于促进资本与技术结合,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制度,维护好矿产勘查市场秩序,维护出资人与勘查人各自合法权益。

(十)建议将《若干意见》第七条第3页倒数第二行“社会出资人”修改为“社会出资人和地质勘查单位”。其理由是:既要鼓励社会出资人用好地质勘查基金,更要鼓励有很强专业特长的地质勘查单位用好地质勘查基金,以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十一)建议将《若干意见》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和补充两方面内容,一是“矿产资源有偿开发和矿业权有偿取得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益主要作为矿产资源耗竭补贴,用于地质勘查工作”,坚持取之于矿,用之于矿;二是“要提高矿产勘查设备折旧率,加速设备更新”。其理由是:这样修改以政策扶持风险很大、周期很长的地质勘查工作,有利于推进建立矿产勘查良性循环机制。

(十二)建议将《若干意见》第九条补充两方面内容,一是将“依法维护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补充为“依法维护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取得采矿权的权利”;二是应明确指出“要防止地方政府将探矿权人和勘查人依法探明可供可采的矿床后,收回由政府以招拍挂转让”。其理由是:一是维护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抓住当前的突出问题,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十三)建议将《若干意见》第十条 “具有甲级矿产勘查资质的矿业企业,可优先取得探矿权”修改为“具有甲级矿产勘查资质的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可优先取得探矿权”;将“探矿权人勘查发现特大型规模以上矿床并进行自主开发的,矿山投产后三年内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修改为“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勘查发现特大型规模以上矿床并进行自主开发的,矿山投产后三年内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其理由是:具有甲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与具有甲级资质的矿山企业同等待遇。这样修改以利于地质勘查单位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和推动其改革与发展。

(十四)建议将《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第5页正数第三行“地勘单位转企时政府为其配置部分探矿权”修改为“地勘单位转企过程中政府为其配置部分探矿权”。其理由是:以进一步落实国办发[1999]37号文件要求的“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的步伐”。

(十五)建议《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应明确提出“要推进资本与技术的有机结合,鼓励探矿权人出资人与地质勘查单位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约定地质找矿收益分配比例,双方签订矿产勘查合作合同”。其理由是:以使地质找矿更好地遵循地质规律、经济规律和适应市场机制。这样修改以利于充分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六)建议《若干意见》修改后,在出台以前,可由地勘协会再次组织地勘单位听取意见,地勘协会一定全力组织好,集中地质勘查行业的智慧,当好政府相关部门与地质勘查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中国矿联地勘协会

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