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文件
中矿联地勘发[2008]45号
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1986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矿产资源法),这是我国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第一部法律。1996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又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改,将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为矿业权进入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开启了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步伐。近年来,特别是2003年以来,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矿产资源管理出现的新形势,修改《矿产资源法》提到了国家重要议事日程。国土资源部围绕着《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做了大量基础性和研究性工作,中国矿联地质勘查协会也为此付出了极大的努力,组织部分理事单位参与修改,并呈报了《修改建议》。今年以来,国土资源部“两法办”根据部党组提出的加快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要求,正在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地勘协会作为政府部门和地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从履行为政府决策服务和为地勘单位维权服务的宗旨出发,决定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和“两法办”的统一部署,在各会员单位中广泛征求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矿产资源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矿产资源法》应坚持以《宪法》为准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相关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推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促进环境协调发展为目标,实现《矿产资源法》与时俱进,为又好又快发展矿业服务。
二、《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构建国家资源经济安全,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工作。《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也直接涉及到地勘单位的自身发展,关系到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广大地勘单位中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是国家对地勘单位的高度重视和信任。希望各地勘单位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地搞好此项工作。
三、参与征求对《矿产资源法》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过程,也是地勘单位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法规素养的过程。这就要求各地勘单位要重温《矿产资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深入理解其出台背景、法律内涵、适用范围、实践意义和重要作用。在《矿产资源法》修改中,要注意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和解决地勘单位通过智力投入、物化劳动等矿产勘查活动所形成的地质勘查成果及其相关权益的确认、获取和保护的方式方法,提出对地勘单位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等整个自然程序和法律程序中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法律效能和法律价值等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除上所述,还可从《矿产资源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列举典型案例,予以分析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五、请各单位将各层次、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汇总后,形成专题材料,于
联系电话:010—84515479 传真:010—84515477(自动传真)
陈琪花13718211297
李银海1364126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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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联地勘协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抄报:中国矿业联合会
部地勘司、矿产开发管理司
部“两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