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文件
中矿联地勘发[2008]35号
中国矿联地勘协会一届十五次秘书长会议
纪 要
中国矿联地勘协会一届十五次(2008年第二次)秘书长会议于
一、基本情况
本次会议是根据部地勘司的指示精神召开的。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研讨修改《地质勘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地勘协会邢新田会长、王魁升副会长出席会议;部地勘司行业管理处袁琦调研员、地质勘查导报田雪莲副主任到会指导。会议由地勘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柳旭东主持。来自会长单位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和副会长单位河北省地矿局等单位的22人参加了研讨。会上,邢新田会长向与会人员通报了地勘协会上半年所做的四个方面的主要工作和下半年八项工作安排;袁琦调研员介绍了《办法》起草的背景及过程,围绕修改工作发表了讲话;协会秘书处整理并报告了已收到的9个理事单位对《办法》反馈的修改意见。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整顿办发[2005]29号)关于开展商会协会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指示精神,按照部地勘司的工作部署,围绕主题,对《办法》开展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三点共识和十三条修改意见及建议,一并报部地勘司参考。
二、领导讲话
邢新田会长首先讲话。他在总结地勘协会上半年的工作时指出:2008年上半年,地勘协会按照一届六次理事(扩大)会议确定的工作思路,在中国矿联的领导下,在部地勘司的直接指导下,在协会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圆满完成了预期工作任务,呈现三个特点:一是认真履行服务宗旨,协助并参与地勘行业管理;二是努力搭建交流平台,为地勘单位开拓境外矿产勘查开发市场提供服务;三是积极反映地勘行业的诉求,当好桥梁和纽带。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部地勘司指导下,服务于行业管理办了五件事:①起草并发布了以“八个遵守”为主要内容的《全国地勘单位诚信自律倡议书》;②草拟了《地质勘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试行办法》(讨论稿),并对修改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发文向理事单位征求修改意见;③组织召开了贯彻《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座谈会,并印发协会专刊,宣传贯彻《条例》;④组织听取了部分理事单位对《关于开展全国地质技术人才队伍状况调查的通知》的意见和建议,向部地勘司呈报了对该《通知》的修改和完善意见的报告;⑤举办了两期钻探规范和关键技术高级培训班和一期地质勘查主要规范和重点矿种成矿预测高级培训班,共培训了地质技术骨干427名;第二,服务于境外矿业勘查开发,办了三件事:①组织32个单位60多人参加了加拿大PDAC大会,并与中国矿联驻加拿大办事处联合承办首届中国专场;②分别与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非洲投资网和中国地质学会等四个单位合作,举办或协办矿业高峰论坛或研讨会;③与澳中友好协会签署《关于加强交流和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联手打造中澳矿产勘查直通车,并与《非洲投资网》商谈了合作意向;第三,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当好桥梁和纽带,主要做了三件事:①组织完成了全国各省(市、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对地勘单位相关政策汇编;②组织相关人员对2007年度《全国地质勘查行业情况通报》进行研究和分析,向部地勘司提出了三个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③受国土资源部资源网邀约,对《全国地质勘查规划》进行了在线访谈。在访谈中,特别提出了要完善地质勘查新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地勘队伍的积极性和全面加强地勘行业管理等,为《规划》由蓝图变为现实,提供制度、工作主体和宏观指导保障的建议,供政府参考;第四,根据中国矿联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协会换届的准备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的相关工作。邢新田会长强调指出,下半年地勘协会要在中国矿联领导下,在部地勘司的直接指导下,主要做好以下八项工作:第一、认真做好协会换届的各项工作;第二、进一步组织修订完善《办法》;第三、根据部地勘司的委托,认真组织开展三期全国地勘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培训班,力求全年培训人员达800-1000人;第四、搭建高层次的信息交流平台:一是与中国矿业报社共同组织召开第三届全国地质队(院、所、公司)贯彻《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研讨会及经验交流会;二是协助中国矿业报社办好《贯彻科学发展观,矿产勘查与开发热点问题大讨论》;第五、认真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地质勘查类项目的评审服务工作;第六、进一步为地勘协会成员拓展境外勘查市场服务,主办或协办中国矿业“走出去”高峰论坛等,并与澳中友协合作,开办中澳矿业投资直通车铁、铜及多金属矿专列等;第七、认真抓好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八、认真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矿联临时交办的工作。
接着,袁琦调研员围绕主题发表了讲话。他在阐述制定《办法》的必要性时指出:加强地勘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是部地勘司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着重抓了两件事:一是组织起草并发布《地质勘查单位诚信自律倡议书》,地勘协会工作非常认真,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地勘单位的认可和支持;二是研究起草《地质勘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监管体系。这实际上是地勘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的一个新系统。汪民副部长在今年年初讲话中特别强调,加强地勘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建立一个新制度,建好了是一件功不可没的大事。今天,会议的主题就是讨论修改《办法》,请各位秘书长提出好的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本《办法》。他在介绍《办法》起草过程时说,部地勘司对《办法》的起草极其重视,地勘协会紧密配合,抓得很实。今年1月部地勘司委托地勘协会起草,3月下旬,地勘协会将《办法》讨论稿报部地勘司,地勘司于4至5月对《办法》讨论稿进行全面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三点共识
1、与会人员通过交流和研讨,统一了对加强地质勘查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其重要意义至少有下列三条: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二是地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行业自律,有效规范地勘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地勘单位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三是组织开展地勘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是地勘行业协会履行自身职责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地勘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政府加强市场监管和实施宏观调控,从而促进地勘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2、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应该站在一个更广阔背景下对《办法》进行定位。一定要把地质勘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作为地勘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市场监管手段加以培育,使其对地勘单位和地质勘查经营者发挥保护、激励和促进作用。要注意避免信用等级评价荣誉化和形式化,最好把信用等级与资质管理结合起来,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地勘单位资质是硬件,是身份证,本身也是一种信用标志。信用等级是资质的实践延伸,虽然不能与资质作为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但是对地勘单位和地质勘查经营者市场准入的重要考核参数。
3、与会人员强调,目前出台《办法》的条件尚不成熟。一是评价主体尚未形成。中国矿联地勘协会作为全国性地勘行业组织,但没有法人资格,省级协会又都不存在;二是全国地勘单位对《办法》的定位,特别是目标、程序及效能等基础性问题的认识还很不一致,特别是《办法》如何与维护地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地勘单位科学发展,以调动地勘单位研讨、完善和实施《办法》的积极性的氛围尚未形成。因此大家认为,对《办法》的出台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观望等待。要通过广泛地汇集地勘单位的意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完善《办法》,包括努力解决全国地勘协会的资格问题,以及逐步提高地勘单位乃至社会对信用等级评价的认知度问题,待时机成熟时,再适时发布。
四、十三条建议
(一)、关于总则
1、要进一步明确制定并完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并列入《办法》的正文章节。
2、第四条:信用等级宜设AAA、AA、A、B四级,或者称AAAA、AAA、AA、A四级,没有必要设置B、C、D级;条件中分数划档,应归在评价标准之中;良好的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和警示信用信息应该写明具体标准。
(二)关于申请与评价
3、第二章 申请与评价,应分设两个或三个章节,即申请与受理,评价与发布,;最好将评价机构单列,分别明确评价委员会、评价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4、第五条提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改为每2~3年开展一次,或与资质评定同步进行。评价期也相应调整为2~3年或与资质评定有效期同步。
5、第十条“组成的全国地质勘查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中”应将“行业”改为“单位”。
6、第十一条中,(二)评价小组会审部分,建议改为“评价小组召开会议审查,对主审人员的个人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表决,形成评价小组审查意见;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三)评价委员会综审,建议改为评价委员会终审:召开评价委员主任、副主任会议,审核各评价小组会审意见,提出评价委员会最终审查意见。
7、第十二条中,删除“当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应本着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因投票结果本身就体现并解决分歧了。(二)实行回避制度中,“地勘协会推荐或单位系统申请材料的主评人员”,建议改为“地勘协会推荐的单位或所在单位系统申请材料的主评人员”。
8、第十四条中,建议将“网站”改为“媒体”。
(三)关于监督管理
9、第十七条改为“全国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应当对取得信用等级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信用监督检查。取得地质勘查单位信用等级的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建议对监督人员的资格应做出相应规定。
10、第十八条,第三款最后改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各种利益”;建议明确行业协会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11、第十九条,最后一句改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信用等级”。
(四)关于自律惩戒
12、建议取消第四章,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应为第三章的监督管理范畴,建议进行适当调整后,合并到第三章。取消第二十五条。因为自律维权信息平台意义不清。
五、其他
13、增加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信息披露章节。

中国矿联地勘协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报:中国矿业联合会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