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条例》规定 强化贯彻实施
中国矿联地质勘查协会会长 邢新田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于
一
从局部和全局两组数据分析说起。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探矿权人不等同地勘人,探矿权人是出资人,地勘人是地质勘查作业者,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具体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提交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因此,探矿权人虽不等同地勘人,但二者在工作机制上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根据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规定,探矿权有四种授予方式,即申请在先依法登记,招、拍、挂方式,协议方式和招标方式,对申请在先依法登记出让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就是地勘人。下面两组数据分析,是立足于空白地以申请在先探矿权授予情况的分析。
西部某一个矿业省份国有地勘单位四个局在《办法》实施前,拥有全省80%的探矿权,而目前不足30%,其中一个局申请登记28个探矿权仅批准一个。2007年末全国拥有资质单位1961个,地质勘查技术人员14.43万人,平均73名地质勘查技术人员拥有一个资质,其中拥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属地和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1097个(属地:876个,中央:221个),占拥有资质单位总数的55.9%,地质勘查技术人员11.52万人(属地:9.27万,中央:2.25万),占全国地质勘查技术人员总数的80%,平均105名地质勘查技术人员拥有一个资质;拥有地质勘查资质的科研院所36个,占资质单位总数的1.84%,地质勘查技术人员0.42万人,占全国技术人员总数的2.9%,平均116名地质勘查技术人员拥有一个资质;其他拥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828个,占资质单位总数42.2%,地质勘查技术人员2.49万人,占全国技术人员总数的17.3%,平均30名地质勘查技术人员拥有一个资质。“分析好,大有益”,辩证唯物论告诉我们,事物的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据以上分析,一个国有地勘单位获取和保留探矿权难以上青天的事实,正是由于资质管理不对等而使国有地勘单位在拥有资质上处于劣势地位的一个缩影。这无疑为地勘单位申请登记探矿权造成了困难,影响了地质勘查作业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
二
突出问题分析。上述两组数据分析是目前地质勘查作业市场准入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形式之一。突出问题是:各地注册资质标准操作不一,部分获有资质单位超能力从事勘查作业,甚至出现了低资质单位从事高资质的勘查活动,更加严重的是无资质证书从事矿产勘查,地方政府以招拍挂为名,经营或变相经营探矿权,国有地勘单位虽有勘查实力,但耕者无其田,难以依法取得和保留探矿权,导致地质勘查行业很不和谐的声音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必须如实认为,《办法》虽然对地质勘查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办法》是部委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实行的注册登记,不符合特定行业必须特殊准入行政许可有关要求;把主要权限下放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除负责极个别矿种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外,主要负责对资质注册信息汇总、公开、提供查询服务,这大大削弱了中央政府部门对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和监管力度,由于《办法》先天不足和执行不力,也是产生上述突出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论之第一和基本的观点,《条例》正是《办法》执行实践总结与认识深化以及市场需求而应运而生。因此《条例》必将为地质勘查作业市场的科学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三
把握《条例》规定,强化贯彻实施。
(一)
《条例》尊重地质勘查工作自身规律,坚持特定行业必须特殊准入。因地质勘查工作是多学科综合和多工种集成,《条例》将地质勘查资质确定为十三项类别,分为七项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六项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其中:七项类别(综合四项、专业三项)设甲、乙两级,其它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原规定的分类分级做了个别调整,主要是把勘查工程施工资质调整为地质钻(坑)探资质,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和选冶加工试验资质合并为地质实验测试资质,新增加了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使地质勘查资质的分类、分级更加合理和科学。这充分体现了地质勘查工作综合应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勘查工程、实验测试等理论与技术探索性很强的特点。因此,进入地质勘查作业市场,只有市场发展需求不行,只有充足资金也不行,必须有专门的地质勘查队伍,才有资格准入地质勘查作业市场,这就是地质科学,违背了地质科学,就必然会受到历史惩罚。《条例》依据地质勘查工作自身规律,严格规定了申请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的基本条件,进一步突出了与申请资质类别和级别相适应的地质技术人员和地质专门设备的数量与质量,地质勘查质量管理体系,并补充了要有与其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这都这都明确并严格要求要进入地质勘查作业市场必须具有特殊人员、特殊设备、特殊技能、特殊管理和特殊荣誉专业的地质勘查队伍。因此,在地质勘查作业市场的审批中,我们必须老老实实从地质勘查行业的特殊属性出发,防止只要市场不要队伍的片面倾向,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造就一大批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学新人,为强化《条例》贯彻实施创造先决条件。
(二)
《条例》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基本特征,努力构建全国统一、有序的地质勘查作业市场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基本特征,一是有较强国家干预的现代市场经济,主要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二是在较强的国家干预下,建立社会主义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使各类经济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分散活动,由中央政府权威机构能够从总体上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各种手段,调节、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摩擦和区域的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弥补市场机制本身功能缺陷,引导经济活动符合社会的总体利益目的,为各经济主体创造统一的宏观经济环境。三是有了全国统一的的市场体系,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呈现出有序性,以维系市场主体依法准入的规则,公平竞争的规则和规范交易的规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条例》从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基本特性出发,以国务院令公布,严格规定了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批发证机关,并确立了资质申请和审批制度,对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结果公开、听证等有关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的实施已成为行政许可事项,为依法强化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还加大了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监管权限,一是把高级资质的审批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部门,将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和航空地质调查甲、乙两级资质和其他项类的甲级资质都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和审批;二是《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其类别和级别相适应的“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三是《条例》还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规定,对取得乙、丙级资质单位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这不仅提高了高级资质受理和审批质量,而且加强了对中、低级资质宏观调控、使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和监管工作有了高度集中的统一性。为构建全国统一、有序的地质勘查作业市场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
《条例》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强调落实各自责任。《条例》设定的“监督管理”一章和“法律责任”一章,按照一事物与它事物必然联系和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系统论观点,严格规定了政府管理者、地勘单位和其他主体的各自职责和法律责任,坚持统筹兼顾、融为一体、构建合力,强化《条例》贯彻实施。主要是《条例》既严格规定了部、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对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又严格规范了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主体的日常活动。《条例》既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本《条例》四种情形进行了严格界定;又有七项条款对地勘单位的违法行为,两项条款对其他主体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伪造、变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等违法行为,都明确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对各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都要给予或实施经济处罚、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有很强操作性的法规依据。这也就是说地勘单位未按《条例》办事不行,其他主体不遵守《条例》也不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同样不行,并将直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官有权管民,民也有权告官,真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大大提高了《条例》的严肃性、权威性,贯彻实施《条例》的系统性、整体性和法制性。
四
《条例》很好,关键是贯彻实施。政府部门管理者、地勘单位和其他主体都要按《条例》规定,落实各自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坚持依法办事。一要共同总结经验,加强案例分析,切实吸取教训,今后引以为戒;二要各地方政府要严格按《条例》履行其职责,认真接受中央政府部门以及地勘单位与其他主体的监督;三要中央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条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要防止个别地方政府对《条例》的扭曲和走形,出台与《条例》相违背的政策,特别要防止和纠正个别市场主体错误做法和不法行为;四要地勘单位按《条例》规定和《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要求,提高其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以争取高级别的资质,坚持行业自律,依法进入地质勘查作业市场,规范地质勘查日常活动,发挥主力军作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要其他市场主体严格按《条例》办事,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依法发挥地勘队伍或自身地质勘查技术作用,维护地质勘查秩序。只要按《条例》落实各自职责,就一定能克服目前地质勘查作业市场准入中的种种突出问题,就一定能规范好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好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和谐,调动地勘队伍的积极性,提高地质勘查质量,推进地质勘查业的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