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智力投入补偿机制刻不容缓

推进《决定》贯彻的思考之一


中国矿联地勘协会会长 邢新田
网上发布时间 2007年8月21日

  中国矿业报近期连续发表了《决定》颁布以来回头看的六篇文章,文章坚持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论之第一和基本的观点;坚持一切真知都来源于天下直接实践着的人的辩证唯物论;坚持实践有待于深化为理性认识的唯物辩证法。其中一篇文章提出“智力劳动的价值如何体现?”这是全国地勘单位共同关注的热点,是贯彻《决定》的政策性举措。从贯彻《决定》的一年实践出发,建立智力投入补偿机制,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首先,要深化认识建立智力投入补偿机制是建全地勘单位良性循环运作机制的必要求。它事关充分发挥现有地勘队伍在探矿权使用价值增殖中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创造作用;事关贯彻鼓励智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事关以转换机制巩固和推进地勘工作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因此建立地勘单位智力投入补偿机制,是事关贯彻《决定》到位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其次,要深化认识地质勘查成果是信息成果。地质勘查工作是认识世界,为改造世界创造条件,是地勘单位运用地质勘查理论,对地下未知的地质矿产体通过多种技术方法采集有关信息;通过室内测试、分析和筛选信息;再经过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提出对地下未知地质矿产体存在与否的确认。这是一种典型的科学认知和知识生产,是为矿业开发提供的重要信息成果,即地质勘查成果。将这些认知和信息成果借助于外在化的文字、符号、表格、图像等将编写成可以带来预期收益的地质勘探报告和有关地质资料,这是一种典型的知识资本,是矿山开采设计的重要依据。

  再次,要深刻认识探矿权的收益的增殖取决于地质勘查成果的使用价值。当探矿权人不是地勘人时,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必须按有关法规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进行勘查作业,又必须通过委托或其他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地勘人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由此看来,探矿权人只是一般的出资主体,地勘人则是特定的工作主体。探矿权进入市场交换时,其交换价值主要取决于地质勘查成果的使用价值。探矿权评估三大类别七种的方法,其中: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三种方法,市场途径评估法的两种方法,成本途径评估方法的两种方法,无一不和地质勘查成果相联系。评估时,分别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地质风险系数、品位调正系数、矿产资源品质和丰度、实物工作量、效用系数、地质要素的价值指数、地质采选条件等。由此看来,探矿权收益增殖取决于地质勘查成果的使用价值,并与地质勘查成果使用价值呈正相关。因此,地质勘查成果对探矿权交换价值评估无疑起了巨大作用。

  第四,要深刻认识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地勘单位分享智力投入补偿是合法有效的。国家刚刚出台的《物权法》,已把探矿权纳入用益物权,把地质勘查成果财产权的原始归属为出资人,即探矿权人。正如前述,必须肯定探矿权的预期收益取决于地质勘查成果的使用价值,地质勘查成果虽依附于探矿权而存在,并依靠必要的地质勘查资金支持,这都是地质调查活动,发现和探明矿产体的外因。而地质勘查成果能否产生,探矿权能否转化为采矿权,地质勘查资金作为不变资本能否增殖,关键的是地勘单位的技术水平、找矿经验、对该地质矿产体认知程度。因此,地勘单位智力素质高低,才是产生地质勘查成果的内因。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从有利于发挥出资人和智力投入者两方面的积极性出发,既要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兼顾维护好从事智力活动人的合法权益,以力求两者权益达到有效平衡。探矿权人(出资人)和地勘人(地勘单位),只有不违犯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将地勘单位智力投入补偿方式(可分配货币资金或在后续勘查或开发中作价入股等)和补偿额度与具体补偿指标的测算等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双方签字生效。这种合同约定的补偿方式是合法有效的。

  第五,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要专题研究地勘单位智力投入补偿机制。机制就是如同机械一样,既有外生原动力,又要有内生的传动力和约束力,有规律性的、机械性的正常运转。因此,建立地勘单位智力投入补偿机制,保证其正常运转,既要解决外在性的问题,又要解决内在性的问题。

  关于智力投入补偿的外在性问题,主要是解决智力补偿的收益来源问题,这是补偿机制的原动力。前述的合同约定方式只解决了合法的运作形式问题,更重要的是建立探矿权人与地勘人共同接受的补偿指标的测标模型。此模型建立的基点是:一要坚持正确处理矿产资源所有者、探矿权人和地勘人的合法权益,补偿指标测算模型应建立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构建和谐地质勘查业的基础上;二因地质勘查程度、矿床类型、矿体规模等与预期收益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问题,补偿指标测算模型,应坚持一项一议,采取系统关联浮动法;三要依据地质条件千变万化、矿床丰度各异、开发效益不同的实际情况,补偿指标测算模型应坚持一项一定,实行补偿系数调正法。根据上述原则和国际上的作法,将补偿总额度可取10—30%之间;系数关联因素主要矿种因素,即:金属、非金属、能源矿产等,勘查程度因素,即: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矿床规模因素,即:大型、中型、小型等。预期收益因素,即:好、较好、一般等;系数分别取定为:矿种调整系数a=0.5—1. 0,勘查程度调整系数b=0.4—1.0,矿床规模调整系数
c=0.6—1.0,预期收益调整系数d=0.7—1.0。

  智力投放补偿收益模型的测算公式为:Y=X*a*b*c*d,其中Y为某项智力投入补偿收益、X为某项探矿权市场转让收益。实行一项一议、一项一定的作法。

  关于智力投入补偿内在性的问题,主要是解决补偿收益内部合理分配和使用问题,推动健全地勘单位良性循环的运作机制。要正确处理好地勘单位和地质勘查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建立和完善收益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地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地质勘查成果紧密联系的激励制度,规范收益分配使用监督和约束制度,探讨地勘单位内部产权改革制度等。

  “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关键的是要敢于“破”,善于“立”,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把地勘单位智力投入补偿机制建立起来,不辜负广大地质工作者的期望。在实践中修正、完善和发展,把地勘单位转换机制与改革体制引向深入。以激励性的政策措施,调动基层地勘单位贯彻落实《决定》的积极性、创造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勘查工作的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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