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中国矿联地勘协会副会长职务的函
各理事、会员单位:
部地勘司是全国地勘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中国矿联地勘协会主要发起和组建单位,一直十分关注和直接指导着地勘协会工作。鉴于刘连和司长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中国矿联地勘协会副会长职务,并表示要继续关心地勘协会工作,部地勘司为有利于加强地勘协会工作,使其发挥好桥梁与纽带、协助和参与加强地勘行业管理、履行好维权服务的宗旨的功能,特推荐陈先达副司长接任中国矿联地勘协会副会长职务。
地勘协会根据本会章程,于
特此函告。
中国矿联地勘协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陈先达同志简历:
1960年4月生,北京人,地质力学学士,1982年8月参加工作。
从1982年8月至1988年12月,在北京地质调查所工作。
1988年12月,调地质矿产部地矿司工作,历任地矿部地矿司主任科员、部地质勘查计划管理司登记处副处长、地质处处长。
1998年起,在国土资源部工作,任地质勘查司登记处处长,特矿处处长。
2006年5月任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副司长。
在会长(扩大)会上的讲话
——加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各位会长、各位理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根据国土资源部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在部地勘司的直接指导下,中国矿联地勘协会今天在京召开会长(扩大)会议,主题是座谈《条例》,同时研讨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服务能力建设问题。本次会议是列入部工作计划的一次重要会议,是地勘单位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下午,刘连和司长还要作主题讲话,对我们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有着重要指导意义。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我有以下看法,与同志们共同学习。
(一)贯彻实施《条例》是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法制保障。《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自2005年5月开始起草,到
(二)贯彻实施《条例》,是加强地勘行业管理、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要重视地质工作质量和效益”重要批示的重要手段。地质勘查资质是地勘单位从事地质工作的准入证,是参与市场竞争的资信凭证。当前随着贯彻落实《决定》、加强地质工作的不断深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活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但是,如何规范勘查、开发秩序,确保地质勘查和开发市场的良好环境,确保地质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已经成为加强地质工作的突出问题。虽经政府和地勘单位共同努力,至今也未完全处理好。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地勘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一定会发挥重要的保证作用。
二、关于如何贯彻实施,我提出如下建议,供同志们参考。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首要问题,是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建议各地勘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让基层地质工作者弄清《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和对地勘单位发展的作用,资质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大家分析问题的危害性,结合实际弄懂弄通《条例》的主要内容,用维法执法精神,抓好《条例》的贯彻,使全体地质工作者都知晓《条例》,懂得《条例》,增强法制意识,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关键是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个单位做起。建议重点抓好三件事:一是要配合政府主动完成本系统地质勘查资质清理检查工作,主要是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检查和对违规勘查的查处工作情况等,为
同志们,贯彻实施《条例》是全面提高地勘单位素质,加强地勘行业管理,推进地质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工作,只要我们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会抓出成效,向党和国家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祝会议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各位领导,同志们:
很高兴能够参加地勘协会会长扩大会议,借会议机会,我把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和我处今年的几项重点工作向大家作一个简单通报:
部里当前主要抓两件大事:一个是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试点活动。这次试点,中央共确定了23个单位。国土资源部被纳入省部级单位之列。今年三月份启动,专门从部机关各司局抽调30多人脱产做这项工作,活动结束时,准备出台一个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徐部长要求对部系统当前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以及机制、体制、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具体措施和建议。要求对国土资源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清理,实现“立、改、废”,积极向前推进;第二个就是抗震救灾,部里成立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部环境司、地调局、环境监测院,有关省国土资源厅等已经积极行动起来,部里已派了六、七个专家组到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在今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试点活动中,徐部长对地质勘查工作有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在六个方面推进:一是推进地质找矿体制机制的创新;二是研究地质找矿发展战略,指导今后的找矿工作。三是推动全国地质工作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推动整体勘查。四是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服务能力建设。五是推动国有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六是推动找矿重大突破,力争发现有宏观影响的大成果。
地勘司的工作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油气管理,一项是地质工作管理。地质工作管理的重点实际上就是一件事:建立地质勘查新机制。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深化研究。主要有四项任务,第一项是加强地质勘查基础支撑能力研究;第二项开展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研究;第三项是推进地质找矿突破激励机制研究;第四项是探索风险勘查投融资市场研究。这四项工作正在部有关事业单位、有关国土资源厅和地勘单位的积极配合下,积极推进。地勘司地质处和行业处今年及今后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围绕司里的重点工作和这四个方面的专题研究及成果转化展开。
根据部和司工作安排,行业管理处今年主要开展以下十个方面工作:第一是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的清理检查工作;第二是贯彻《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修订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全面部署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登记工作;第三是落实地勘单位政策调研,准备委托地矿经济学会进行一次书面调研,最近大家就可以收到调研函;第四是配合部有关司局,开展地勘行业技术人才需求状况调查;第五是推进制订有关的行业标准、规范,今年主要涉及煤炭和煤层气有关的标准规范的制订和修订;第六是要召开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座谈会,请属地化各地勘局及部分民营地勘单位参加,研讨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战略,初步打算在内蒙古开现场会,同时,通过这个会议颁发2007年评比的优秀找矿项目奖和先进集体奖;第七就是编制2007年的地勘行业情况的通报,这项工作在各省国土资源厅及各地勘单位的大力协助下,已经完成;第八项工作就是研究建立注册地质师制度;第九项工作就是委托地勘协会举办一系列的针对地勘单位的培训班;第十项是继续推进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工作。
感谢大家多年来对行业管理各项工作的支持。
谢谢!
直播摘要:
• 新成立企业可以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 国土资源部将全面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登记工作
• 国土资源部将全面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登记培训工作
• 国土资源部将抓紧开发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 主持人 ]
大家好。这里是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资源网在线访谈。
[ 嘉宾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主持人好,各位网民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通过这种方式就《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和作用与大家一起学习和探讨。
[ 主持人 ]
请问王司长,国务院出台《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 嘉宾 ] [王守智]
大家知道,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增加,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而此次颁布的《条例》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是对地质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强化。
[ 主持人 ]
请问王司长,《条例》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和作用?
[ 嘉宾 ] [王守智]
通过地质勘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提高国土调查程度,可以为城乡规划和国土整治提供地质依据。因此,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出台《条例》,一是地质勘查工作自身特性的内在要求。地质勘查工作具有科学性、技术性、风险性强的特点,必须由专业技术队伍承担,在勘查设备、人员、技能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因此,要对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准入管理。二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提交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为保证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三是资源瓶颈制约对地质勘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面对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局面,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资质条件,提高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能力和效益,提升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四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重要举措。随着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升温,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开始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导致勘查工作质量下降,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迫切需要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
[ 网友 ]
《条例》出台后,社会各界都很关注,《条例》与以前规定相比,有哪些区别?
[ 嘉宾 ]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司长刘连和]
1991年原地质矿产部14号令对地勘单位资质进行了规范。2003年,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但层次和效力较低,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与以往规定相比,《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加强了对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和管理。除规定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航空地质调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外,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也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是明确了勘查资质应按规定的地质勘查活动范围从事勘查工作。《条例》规定,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授权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是加强了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条例》要求,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具有对勘查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了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地质勘查单位的日常活动。
四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的力度。《条例》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和界定。做到了对勘查单位和其他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有法可依。
[ 网友 ]
《条例》对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审批和管理,与以前相比有什么差别?
[ 嘉宾 ] [王守智]
石油天然气矿产是我国重要的战略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建设的影响举足轻重。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从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开采的企业,只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延长油矿管理局。这次对这四家油气企业明确了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标准,取得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后,才能从事相应的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活动。与2003年《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相比,《条例》将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划分为甲级、乙级两级。主要依据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的不同进行划分。
[ 网友 ]
我是地勘单位的队长,我和队上的总工程师非常关心国土资源部正在制订的“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请问该标准与原“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主要做哪些修改、补充和完善?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指标总体水平有什么变化?
[ 嘉宾 ] [刘连和]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是广大地勘单位的队长、总工程师们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国土资厅发〔2005〕41号)实施两年多来,总体上适应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现状。目前,国土资源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在《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的基础上,组织制订“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与条件”。总体上看,对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指标不会作大的调整,只对明显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个别修改、补充和完善,因此总体水平与《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相比将没有太大的变化。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取消对资产条件的要求;二是修改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要求;三是补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条件要求;四是补充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和航空地质调查资质的甲级、乙级条件要求;五是在原岩矿鉴定和岩矿分析、选冶加工试验资质条件的基础上,补充制定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的甲级、乙级条件要求。
由于《条例》规定的是行政许可事项,对行政机关和申请单位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审批管理上会更加规范化,对各项申请条件在审批过程中将会更加严格,地勘单位要有这个思想准备,建议地勘单位利用这段时间加快勘查能力建设。
[ 网友 ]
《条例》规定,除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航空地质调查资质外,其他类别甲级地质勘查资质,也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这主要是什么原因?
[ 嘉宾 ] [王守智]
这个问题,许多网民也非常关注。各省在对《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的把握上,总体上是好的,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宽严程度不一,有的甚至放松或降低了条件的情况,这里面原因很多,我就不一一赘述了。《条例》规定,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这是国家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管理,更好地保证高等级的地质勘查资质的质量,减少省际之间的操作误差,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
[ 网友 ]
我是北京地质学院毕业生,今年63岁,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野外地质工作,前年从地勘单位退休,当前地质勘查活动非常活跃,而地勘单位高、中级技术人员比较紧张,特别是有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人员不足,我身体很好,也想发挥一下余热,带一带年轻人,请问若地勘单位聘用我,我能否从事地质勘查工作?若地勘单位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我能否作为地勘单位申请资质的高级技术人员计算?
[ 嘉宾 ] [刘连和]
不少退休老地质技术人员和地勘单位都非常关心这个问题。退休老地质技术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曾为祖国的地质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国家不会忘记你们,人民不会忘记你们。你们想继续发挥余热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在保证身体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地勘单位仍然可以继续聘用你们从事地质勘查工作。但是,大家也知道,国家对职工退休年龄有明确的规定,即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因此已退休的勘查技术人员,不能用来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 网友 ]
我是一个大型矿山企业地质部门负责人,请问,矿山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地质勘查资质?
[ 嘉宾 ] [王守智]
《条例》规定,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根据自身能力申报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 主持人 ] [主持人]
《条例》将于
[ 嘉宾 ] [刘连和]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如你所说,距《条例》实施只有2个多月时间,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完成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工作。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按照《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0号)的安排,抓紧完成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核查和对违规勘查的查处工作,为《条例》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
二是抓紧制订《条例》的配套标准、办法文件。制订“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地质勘查资质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范围规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等,为《条例》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同进,按照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制订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办事指南、审批程序规范及流程,修改完善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资质证书等格式文本。
三是抓紧开发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抓紧开发地质勘查资质数据申报管理软件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为实现地质勘查资质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
四是全面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登记培训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勘查资质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申报管理软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对辖区内地勘单位及主管部门、市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申报管理软件)。
五是全面部署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登记工作。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地质勘查资质清理检查工作情况,全面部署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工作。为保证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工作质量,在申请单位多、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下半年,部、省两级将采取分批、分级受理、审查、发证的方式进行。
[ 网友 ]
我是新成立的企业单位,有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准备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请问在《条例》实施开展登记时,我单位能否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 嘉宾 ] [王守智]
对新成立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开展登记时,可以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 主持人 ] [主持人]
非常感谢王司长、刘司长就《条例》相关内容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资源网进行在线访谈并回答了部分网民提出的问题,同时也感谢网民们的积极参与。谢谢大家!再见。
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
一、《条例》出台的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出台的目的: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增加,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而此次颁布的《条例》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是对地质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强化。
2.出台的重要意义:通过地质勘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提高国土调查程度,可以为城乡规划和国土整治提供地质依据。因此,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3.出台的作用:出台《条例》,一是地质勘查工作自身特性的内在要求。地质勘查工作具有科学性、技术性、风险性强的特点,必须由专业技术队伍承担,在勘查设备、人员、技能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因此,要对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准入管理。二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提交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为保证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三是资源瓶颈制约对地质勘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面对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局面,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资质条件,提高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能力和效益,提升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四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重要举措。随着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升温,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开始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导致勘查工作质量下降,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迫切需要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第一阶段:为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国土资源部自2005年5月起,在总结《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河北、吉林、河南、湖南、贵州、青海等省(市)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试点工作情况,开始起草条例。2005年8月,形成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北京、河北、黑龙江、辽宁、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新疆等15个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的意见。2006年1月,《条例》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国办发[2006]2号)。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组织召开了由部分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法规处和地勘处负责同志参加的修改座谈会,对《条例》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论证。会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再次对《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第二阶段: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条例》后,2006年12月、2007年4月先后两次征求了国务院研究室、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环保总局、林业局、海洋局、民航总局、安监总局、最高法院等2 8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河北、湖南、山西等3 1个省人民政府,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色金属矿产地调中心、湖南省煤炭地勘院、山西省地调院等11个单位的意见。2007年1月,《条例》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一类(国办发[2007]2号)。
第三阶段: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是国务院法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是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除此之外,《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加强了对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和管理。除规定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航空地质调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外,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也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是明确了勘查资质应按规定的地质勘查活动范围从事勘查工作。《条例》规定,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授权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是加强了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条例》要求,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具有对勘查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了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地质勘查单位的日常活动。
四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的力度。《条例》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和界定。做到了对勘查单位和其他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有法可依。
四、《条例》的结构与主要内容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全文共三十六条,分六章,采用章条式结构。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是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管理机关与职责、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地质勘查资质分级、违法行为的举报与查处;
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条):为申请与受理,规定了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资质审批权限的划分、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是审查与决定,规定了资质的审查程序、资质证书的公告与查询、资质证书的主要内容、变更资质和重新申请资质、注销资质、资质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延续资质;
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为监督管理,规定了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监督检查的程序与要求、建立执业档案制度、限期整改、撤销证书、遗失补证、地质勘查单位的日常活动;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是法律责任,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地质勘查单位的责任、其他主体的责任;
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是附则,规定了地质勘查单位重新申请资质、本条例发生效力的时间等。
五、关于《条例》的贯彻实施
为了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国土资源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完成地质勘查资质清理检查工作
为做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与贯彻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