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制定该条例?
答:地质勘查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通过地质勘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提高国土调查程度,可以为城乡规划和国土整治提供地质依据。因此,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制定条例,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地质勘查工作自身特性的内在要求。地质勘查工作具有科学性、技术性、风险性强的特点,在设备、人员、技能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为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需要对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准入管理。二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提交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为保证上述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需要明确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三是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基础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面对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局面,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资质条件,提升地质勘查单位的能力,提高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四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重要举措。随着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升温,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开始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导致勘查工作质量大幅度下降,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迫切需要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五是规范行政审批权的重要手段。当前,地质勘查资质在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都不够明确和规范,导致资质审批随意性较大。确定资质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实施《行政许可法》,保障资质审批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
问:地质勘查资质分为哪些类别和等级?
答: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和特点,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与分级,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总结现行地质勘查资质分类与分级管理的经验,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对地质勘查业的分类,条例规定,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同时,条例还规定,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问: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四)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同时,考虑到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各不相同,条例还规定,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问:条例关于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明确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机关,方便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单位,条例规定,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以及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问:条例对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查与决定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规范的审查与决定程序,是有效制约审批机关的审批权,保证资质审批依法进行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审查期限。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二是,明确审查后的决定程序。条例规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是,建立公告制度。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问:条例关于地质勘查资质的变更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问:条例对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延续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问:对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精神,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问:条例对强化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有效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地质勘查活动规范进行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管,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职业档案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录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经历、工作业绩、职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二是,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日常活动。条例规定,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
问: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法律有效贯彻执行的最终保障。为了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加大处罚力度,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资质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在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地质勘查单位的责任。条例规定,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撤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条例还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三是,明确其他主体的责任。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此外,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予以收缴或者吊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准确地掌握各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际状况,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决定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以下简称“两率”)统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两率”统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两率”统计制度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持续开展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时常处于整顿、反复、再整顿的状况。建立“两率”统计制度,有利于全面掌握、准确评价各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状况,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有利于科学分析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有利于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两率”的基本内容
(一)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
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是指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某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无证勘查开采案件起数与上一年度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无证勘查开采案件起数的增减变化幅度。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群发性无证采矿,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
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是指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某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起数与该行政区域内矿业权总数的百分比。矿业权人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采取破坏性的采矿方法采矿,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费用、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法定费用,以及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两率”统计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将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统计与分析工作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一项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矿山年检和统计年报等相关工作,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分类统计,认真填写《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三)按时报送统计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每年2月10日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统计表》和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分布特点、变化情况、产生原因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2004年、2005年、2006年发生的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统计工作,填写《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统计表》(“两率”项目此次不填),于
(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建立“两率”统计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层层建立责任制,将“两率”指标纳入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附件: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统计表
国土资源部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找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国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国地质找矿向深部的战略延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深部找矿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深部找矿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促进固体矿产勘查向深部拓展,实现找矿重大突破,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现对促进深部找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部找矿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进入了矿产资源需求旺盛的快速发展时期,一些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国内保障程度不高,供需矛盾突出,急需加强矿产勘查,开拓新的领域,提高资源供应能力。加强深部找矿是我国矿产资源勘查的客观需求,是缓解当前资源瓶颈约束、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开展此项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矿业竞争力;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提高对深部找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促进深部找矿工作。
二、地质找矿向深部拓展的条件基本成熟
我国成矿地质条件有利,矿产勘查工作程度较低,能源和重要矿产都有较大的资源潜力。有1/3的重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深部具有较大的找矿空间。正在开展勘查评价工作的矿床大部分都展示了深部资源潜力巨大的前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地学理论,为深部找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勘查技术方法的进步在深部找矿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固体矿产钻探深度可达到2000米,多方位定向钻探技术已基本成熟。新的矿产预测技术,提高了对矿床(体)定位预测的准确性。固体矿产采矿技术可满足开采1000米深度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的旺盛需求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开展深部找矿的技术经济条件已经具备,地质找矿战略向深部转移,实现新突破已经成为可能。
三、明确深部找矿工作的战略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地质工作规律,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试验先行、示范引路、分步实施、机制创新、科技支撑的思路部署和实施深部找矿工作,实现深部找矿重大突破。到2020年,我国深部找矿工作的战略目标是:
——发现一批具有宏观影响的深部矿床,显著增加已有矿山接续资源储量,明显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开展主要成矿区带地下500米至2000米的深部资源潜力评价,重要固体矿产工业矿体勘查深度推进到1500米。
——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深部成矿和找矿理论,推动矿床学和勘查学学科的发展。建立深部找矿方法与技术体系,地质、物探、化探、遥感综合找矿与钻探技术取得明显进步;矿产预测的理论和方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
——建立有利于促进深部找矿工作的勘查开采技术经济政策体系。
四、科学规划部署深部找矿工作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矿产勘查规律,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的要求,以及确定的重点领域和地区,坚持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相协调,产学研相结合,深部找矿与外围拓展相结合,重点成矿区带新区发现与面上找矿相结合,理论引导与技术创新相结合,深部找矿与外围拓展相结合,重点成矿区带新区发现与面上找矿相结合,理论引导与技术创新相结合,遵循客观规律,科学部署深部找矿工作。
加强深部找矿部署研究,根据不同成矿区带、不同勘查阶段和不同矿种的特点,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深部成矿规律研究;选择重点成矿带,开展深部矿产资源预测评价,为科学部署深部找矿工作提供依据。加强深部矿产的普查,提高勘查工作的效益。重点开展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深部资源的整体勘查,加强已有矿山深部找矿工作,积极开展资源接替区深部远景资源控制和探索。加强厚覆盖区隐伏矿产预测与深部勘查。
五、适时开展深部找矿示范工程
深部找矿示范工程是指在重点成矿区带和重点矿山,开展的深部找矿示范工作。示范工程的重点是:中、东部重要固体矿产已有矿山和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的整体勘查;西部复杂地质条件下的煤炭资源勘查;厚覆盖区隐伏重要固体矿产勘查;重要成矿远景区立体填图试点示范;深部找矿关键勘查技术方法示范,重点是强干扰环境下物化探方法和大探测深度钻探技术的应用。及时跟踪和总结国内外深部成矿与找矿理论,以及勘查方法技术新进展,研究和剖析深部找矿的典型实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指导深部找矿工作,确保深部找矿示范取得成效。
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大调查、危机矿山找矿等专项资金和中央、地方地质勘查基金,要按照各自目标和运行机制,分阶段统筹安排,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效衔接,支持深部找矿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科研单位、矿山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协调深部找矿相关单位的关系,并做好服务工作。
六、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深部找矿工作
积极开展与深部矿产勘查相关的成矿与找矿理论研究,深部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钻探等探测技术方法研究,大力推进大探测深度物探方法的应用,提高地球物理勘查数据处理和推断解译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深部解释的精确度和可信性,加强定位预测,缩短找矿周期,提高找矿效率;加强深部找矿典型实例的研讨和交流。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开展地质、物探、化探、遥感等综合找矿信息分析研究,科学预测矿山深部、矿集区和重要成矿带深部及外围的找矿潜力。加强矿床共生、伴生有益组分的综合评价工作;加强对新发现的矿床类型、矿石类型的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率。
鼓励和推动科研与教学单位、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合组建深部找矿理论与技术野外实验室,培养高素质找矿人才,积极开展深部找矿理论技术方法研究。
七、营造有利于深部找矿的政策环境
建立政府引导、多元投资的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人、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加大深部找矿投入力度。公益性地质工作要加强区域矿产远景调查、深部地质结构与成矿背景调查,提高地质资料综合集成与开发利用对深部找矿工作的服务水平,降低深部找矿风险。研究制订鼓励矿业权人进行深部探矿的优惠政策。
加强深部找矿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矿产资源勘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的重要手段。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把促进深部找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加强对深部找矿工作的规划和指导,注重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深部找矿的扶持力度。地勘行业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实现我国地质勘查向深部拓展的战略转移,提高资源保障能力而共同努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工业地勘部门(公司):
为了评估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的勘查效果和经济效益,部决定对
一、目的任务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检查勘查项目技术经济管理工作中各环节的执行情况,总结勘查项目取得的找矿成果,了解项目成果的转化使用情况,评估勘查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检查汇总工作期内勘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包括:项目任务书下达、设计审查、野外工作质量、竣工验收、成果报告评审、资料汇交、经费使用以及勘查项目执行监督等各项目管理环节的基本情况;逐项对项目的工作量及勘查经费(含其他渠道配套资金)的计划下达数和实际累计投入进行检查和汇总。
(二)认真分析评价项目勘查成果及其商业性转化效果。全面总结勘查项目工作期间的主要找矿成果.并对已转入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运作(包括矿业权转让、作价合作勘查、转人开发等)及转为其他类别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续作的勘查项目进行系统的统计分析,对比勘查项目的累计勘查经费投入和已取得商业性量化收益情况,评价资源补偿费投入的商业性转化效果。
三、有关要求
请各项目主管单位在2008年3月3 1日前完成所有项目的结题和报告评审工作,并对所辖承担单位执行的勘查项目逐项进行检查总结,按照附件格式要求编写总结报告(文字和电子版各一份.表格采用Excel格式,文档采用word格式).于
联系人及电话:牛 力
010一66558544
附件:2001一2006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