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的指示意见,中国矿联地勘协会
到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的领导有: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闫学义局长、中国地调局周家寰总工程师、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徐水师局长、武警黄金指挥部白万成副总、中国核工业地质局李德连局长、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韩豫川局长、中国建材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李建伦主任、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杨兵书记、江西省地勘局王小烈局长、北京市地勘局魏连伟局长、宁夏自治区地勘局杨万仁局长、福建省地勘局姜玉志局长、甘肃省地勘局孙矿生局长、西北有色地勘局孙峰局长、福建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蓝福生副董事长、河北省地勘局高献计副局长、河北省煤田地质局张路锁副局长、河南省地勘局蒋家振副局长、山东省地勘局邓度副局长、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杨艺华副局长、江苏省地勘局潘正勤副局长、贵州省地勘局王林副局长、海南省地勘局孙英辉副局长、黑龙江省地勘局周亚明副局长、重庆市地勘局高家育副局长、浙江省地勘局鲍伟民副局长、内蒙古自治区地勘局李铁军副局长、陕西省地勘局
这次会议政府部门和中国矿联领导之重视,地勘行业之关注,会议规模之大,内容之重要,是地勘协会成立以来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地勘协会协助地勘司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一个新的起点和标志,它必将载入地勘协会历史史册。
中国矿联地勘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切实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是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规则和行为进行调控、规范和监督管理,并为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提供服务,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职责。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改革发展,规范地质勘查行业行为,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护地质勘查投资者和勘查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统筹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统筹监督管理与信息服务。面向全行业,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地质勘查市场环境,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和单位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提高勘查作业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地质勘查整体水平,增强地质勘查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服务功能。
(三)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重点研究制定全国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勘查市场监督管理和信息服务,指导地方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点加强本地区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指导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下,协助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有关工作,为地质勘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要主动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
(四)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是政府与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和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风气及行业规则建设,开展行业市场调研、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等活动,向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提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相关企业、有关事业单位、院校和科研单位、服务于地质勘查活动的各种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对象。要积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自身行为,主动接受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明确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重点任务
(六)健全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机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认真做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核定和监督管理,严格核实地质勘查单位的人员、资产、设备和管理水平,保证地质勘查单位的整体素质与核定的勘查资质类别和等级相符。探索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七)完善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调查现行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执行情况,开展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政策研究,提出需要修订、制订以及废止的各类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目录及建议,加快制订步伐,加大培训力度。推动国际标准在地质勘查行业的应用。
(八)加强对地质勘查市场的引导与监管。全面掌握商业性地质勘查动态,引导社会投资者正确选择投资方向和勘查作业单位,确定合理的勘查实施方案。建立地质勘查奖惩制度,组织对地质勘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将恶性竞争、欺行霸市、弄虚作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倡导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地质勘查市场行为。建立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及信用评价体系。
(九) 推进地质勘查行业技术进步与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开展地质勘查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地质勘查技术和装备的国产化水平。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加强地质科技人才培养,改善地质勘查单位科技人才结构。
(十)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交流与联系。依托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开展地质勘查理论、技术和方法的培训、咨询等活动。建立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与地质勘查行业各单位联系与磋商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探讨地质勘查行业有关问题的解决途径。
(十一)制定地质勘查规划和行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指导地质勘查工作布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明确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方向。
(十二)制定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调查公益性地质工作基本情况;各类企业投资地质勘查的基本情况;商业性地质勘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了解对实行属地化管理和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强化地质勘查行业信息服务。从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入手,理顺数据统计渠道,建立地质勘查行业专项统计分析制度,全面掌握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分析地质勘查投资、人员投入、勘查工程总量以及新技术、新方法利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情况,发布地质勘查情况公报,为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提供基础信息。加快地质勘查行业信息服务的现代化建设。
三、做好当前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若干要求
(十四)认真落实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各级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关系,切实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落实主管领导的责任,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并制定本地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于二○○七年一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五)调研摸清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状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改革发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摸清地质勘查市场和地质勘查队伍的现状与问题,总结成功的经验和改革发展的模式,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并编写调查研究报告,于二○○七年六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
(十六)加快推进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部有关司局要对国家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和中央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排查。对已经落实的政策,要认真总结成效和经验;对尚未落实的政策,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尽快落实。贯彻落实情况于二○○七年三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
(十七)定期发布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要强化对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成果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和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制度。自二○○七年起,各省(区、市)每年第一季度要发布本地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并按统一要求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汇总发布全国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2007年地质勘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部党组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体制、提高素质,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增强宏观管理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协调服务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为中心,深化地质勘查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协调推进公益性地质工作,引导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和多重服务功能。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改善地质勘查市场环境,促进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提升地质勘查整体水平。强化油气资源管理,增强政府对油气资源勘查开发的调控能力,提高油气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
一、进一步做好《决定》贯彻落实工作
(一)继续做好《决定》配套文件的研究起草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研究起草《关于健全完善矿产勘查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代拟稿)等牵头承办的《决定》配套文件和政策措施。积极协助有关司局做好相关工作。
(二)参与组织检查《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汇总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对《决定》执行情况的调研。具体承办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二、完善地质勘查新体制新机制
(三)探索建立地质勘查新机制。选择典型重点成矿区带,研究协调公益性地质调查、地勘基金出资开展的前期矿产勘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关系,总结经验,促进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勘查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四)充分发挥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基础和先行作用。按照《决定》的要求和2007年全国地质调查工作会议精神,协同有关司局准确把握公益性地质工作定位,调整国土资源大调查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布局,增强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指导和协调省级公益性地质工作。
(五)认真组织协调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实施工作。组织动员部署潜力评价工作。开展分省地质背景和成矿规律研究、综合信息预测以及资源总量预测试点,完成全国基础数据库汇总和定量预测新方法研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协调各省实施工作进展和质量监控。
(六)健全完善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调查研究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建立与实施情况,协调中央与省级基金的关系。组织编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规划纲要,明确阶段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部署重点。协调做好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与公益性地质调查的衔接工作,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七)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调控作用,培育矿产勘查市场主体,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编制矿山企业矿产勘查指南。积极协助有关司局改善矿产勘查投资条件和市场环境,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和中介市场,整顿规范矿产勘查秩序,保护勘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地质找矿实现重大突破
(八)完善地质勘查规划管理。积极参与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研究论证。继续推进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的编制,会同有关司局完成规划预审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规划、计划对地质勘查的调控作用。
(九)推进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实现新突破。继续做好项目组织实施,严格项目检查、监审和成果验收。全面完成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资源潜力调查和汇总工作。总结深部找矿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组织开展深部找矿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
(十)继续做好已安排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和远景调查项目的计划管理。全面总结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完善数据库。积极争取中央资源补偿费继续开展远景调查。
(十一)探索建立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典型示范区。选择有代表性的重点成矿区带,总结交流、推广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技术,提高攻深找盲能力,拓宽新区、新领域,指导区域找矿。
(十二)初步建立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制度。调研地质勘查工作总体情况,收集、汇总和综合分析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成果信息,发布全国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组织指导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地质勘查成果信息。
四、切实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三)初步建立地勘行业管理体系框架。贯彻落实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精神,明确地勘行业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指导省级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探索研究市(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改善地质勘查工作环境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地勘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建立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机制。
(十四)加强地勘行业信息服务和技术培训。探索建立地勘行业统计和情况通报制度,发布地勘行业改革发展有关信息。建立地勘行业管理联络员制度。会同中矿联组织举办中国矿产勘查论坛。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由中国矿联地质勘查协会承办)。
(十五)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组织调查各地落实国家关于扶持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政策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探索改革发展模式,推广典型经验,为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六)组织召开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座谈会,评选表彰全国地质勘查先进集体和优秀找矿项目,总结交流地质找矿和地勘行业改革发展的经验,研究地勘行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七)完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和司局做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条例》立法的有关工作。修改勘查资质标准,建立勘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参与修订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探索建立注册地质师制度。
五、加强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
(十八)健全完善油气矿业权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并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鼓励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评价和开发利用,妥善处理两矿种的矿业权设置关系。研究提出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设置关系的处理意见。推进油气矿业权申请勘查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工作。启动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工作。严格执行矿业权会审制度,做好矿业权审批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油气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完善油气矿业权年检制度。充分发挥油气督察员作用。加大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勘探开发进展情况以及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勘查开采秩序,协调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决打击无证勘查开采油气等违法行为。继续参与公安部牵头开展的油气田治安秩序整顿。积极推动陕北石油勘探开发秩序等热点问题的解决。
(二十)继续做好油气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组织开展第一轮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工作,研究制定第二轮项目部署思路和工作重点。编制实施2007年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计划。继续做好海域地质与矿产资源调查研究工作和相关专项工作,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提供地质及矿产资源方面的支持。
(二十一)加强油气勘探开发政策研究。研究起草关于加强油气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研究海域油气资源和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鼓励政策。参与《能源法》起草论证工作。
(二十二)加大油气资源信息服务力度。建立油气勘探开发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和重大发现报告制度。分析汇总全国油气勘查开发动态、趋势,为政府决策服务。组织开展油气勘探开发重大发现和创新成果交流活动。
六、全面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加强理论学习,定期举办司内学习、讲座,加强政治理论、宏观经济知识、国土资源管理基本知识和岗位基本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按照“品德好、有能力、会干事”的要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组织开展地质勘查体制专题研究工作。
(二十四)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和服务社会的观念。推进地质勘查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更加注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更加注重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监督管理,更加注重与有关部门、司局沟通协调,充分依靠和发挥事业单位的作用,增强地质勘查宏观调控能力。
(二十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继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规范油气矿业权审批和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要从制度建设入手,认真把好立项论证、监督检查、成果验收等关口,认真执行公示制度,增加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部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为民、务实、清廉。
(二十六)加强司风建设。端正工作作风,形成团结一心干事业、齐心协力谋发展、群策群力促和谐的好局面。按照培育“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良好部风的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
(二十七)夯实管理业务基础。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了解全国地质工作、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和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动态趋势,探索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形势分析制度。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研究开发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国家级油气资源数据库等,为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服务。完善油气矿业权数据库。
为了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理顺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的有关要求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其中:采矿权按照剩余资源储量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核准或备案的价款评估结果,首先应当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遵循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缴纳。
四、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五、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中央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对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的原则,在报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
(一)国务院令第240号和国务院令第241号文件出台前无偿取得的、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
(二)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改组改制,并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值作为资产进入改制企业;
(三)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或报经国务院批准的。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采用部分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的,其余未折股部分价款应当以资金方式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
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批准以折股方式缴纳的,其股份按拟折股的价款额占企业净资产的比例进行计算。折股所形成的股权按照以下原则管理:
(一)由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以折股方式缴纳所形成的股权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持有;
(二)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以折股方式缴纳所形成的股权,由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和地方有关机构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别持有。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所形成股权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七、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人首先应当向国家以资金方式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资金方式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也可以自愿选择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以折股方式缴纳。缴款事宜按照本通知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已无偿取得的属于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以折股方式缴纳可参照本通知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九、国有地勘单位在转让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由其登记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对不能进入市场的国家专营矿种,如铀矿等,其探矿权、采矿权可暂不进行资本化处置。
十一、对未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对勘查、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得办理延续手续。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强调了“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的政策。经商财政部,现将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请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贯彻落实。
一、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财务处理
企业申请取得探矿权按规定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均可作矿产勘查成本处理。
企业在矿产勘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发生时作矿产勘查成本处理。矿产勘查完成后,其成本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形成地质成果的,转作地质成果处理;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转入当期损益。
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财务处理
企业取得采矿权按规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作管理费用处理;企业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价款作无形资产处理,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三、企业在矿产勘查和开采过程中发生的工具、器具、仪器、设备等资产购置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规定计提折旧,不得在购置时一次转作成本、费用。
四、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有关支出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煤炭等行业的矿山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在所有矿山企业普遍推开。
二、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三、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五、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研究采取必要措施推动此项工作。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
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根据《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88号)的精神,请你会组织开展2007年度全国地质勘查单位(队、院、所、勘查公司等)技术负责人地质勘查技术培训工作。要通过培训,为“造就一大批品德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