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汪民副部长视察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

实施的武钢大冶铁矿接替资源勘查项目

 

1028,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在湖北省副省长刘友凡的陪同下,到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实施的武钢大冶铁矿接替资源勘查项目视察指导。

汪副部长、刘副省长等领导在认真听取大冶铁矿接替资源勘查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后,对深部找矿所取得的丰硕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希望中国冶金地质要发挥行业优势,再接再厉,争取深部找矿实现新的更大突破。

之后,汪副部长、刘副省长一行还兴致勃勃地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局长张怀庆、副局长杨艺华等同志一道仔细查看岩芯样本,探讨分析成矿规律和深部找矿远景。

 

——来自《中国冶勘网》


 

文本框: 政 府 文 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的分类及出让方式

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一)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1.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 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3. 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4. 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 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 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 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规定

(一)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时,如果对同一区域同时出现探矿权申请和采矿权申请,经审查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设置采矿权。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已开展过矿产勘查或采矿活动、不再符合本通知中规定的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矿产地进行清理、公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情况,根据当地矿产勘查的深度、地质构造条件等因素,对矿业权出让方式作适当调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部备案。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另作专门规定的,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五)原《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对以往各种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

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一、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二、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

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铁;石墨、磷、硼、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碱、菱镁矿、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三、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

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06]3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合理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现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二、自20069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

具体缴库程序是: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库通知书,通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款;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土资源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6)和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有关改革规定执行;暂未实施改革的地方,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办理缴库手续时,使用“一般缴款书”,预算科目根据当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各预算级次的分成比例,各级国库在收到库款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库款的20%逐级上划国家金库总库,将库款的80%部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市、县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四、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督管理。各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加盖银行(国库)()讫章的相关缴款凭证各联次及相关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对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业务所需经费给予保障,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足额收取并及时上缴财政。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42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 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为了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

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 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含从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

(二)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地勘基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国土资源部。

第七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财政部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七)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地勘基金项目,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初审和矿业权核查、协调,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经省级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申报。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将招投标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公示结果,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批复预算。

国土资源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根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

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有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中扣除留给勘查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行。


 

 

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41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

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于20061020经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按照“指南”要求做好相关的申报项目初审工作;各有关单位组织好试点项目申报和煤炭勘查区块建议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

 


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领导小组批准,2006年拟启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试点项目。现就2006年地勘基金试点项目申报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实行立项要求、立项程序和立项结果公开;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各类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平等对待;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和勘查单位。

(二)开放式运作原则

鼓励各种所有制法人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自愿申报地勘基金项目;鼓励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地勘基金项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鼓励矿业企业与地勘单位、地勘单位与地勘单位、社会投资人与地勘单位等联合申报。

(三)合同制管理原则

地勘基金项目采取合同制管理,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重点支持的矿种和项目条件

(一)支持矿种

以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的煤、煤层气、铀、铁、铜、铝、铅、锌、锰、镍、钨、锡、钾盐、金等重点矿种为重点,适当兼顾国家急需的其它重要矿产。

2006年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规划矿区的大中型煤炭勘查项目。

(二)支持的项目条件

勘查项目应具有较好的找矿前景,远景规模应达到中—大型。工作程度原则上以普查为主,适当安排必要的预查;需要进行井田划分且构造复杂的煤炭勘查区可以做到详查。勘查工作方案应选择适合本矿区的地质特点,采用经济、合理的勘查技术方法,合理设计实物工作量。项目工作周期一般为23年。

(三)项目勘查单位的资质

1申报探矿权空白区勘查项目的勘查单位,须具有甲级矿产勘查资质。

2.申报已登记探矿权勘查项目的勘查单位,原探矿权人须具备乙级以上矿产勘查资质;如果原探矿权人不具备乙级以上矿产勘查资质,应委托具备甲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承担勘查工作。

以上承担项目的单位除具备相关资质外,还需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

三、申报程序

地勘基金项目试点工作将采取自上而下设立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优选勘查单位及自下而上申报、经专家评审优选勘查项目等多种形式进行。

(一)申报未登记矿业权的煤炭勘查项目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央有关地质勘查机构提出勘查区块和项目建议,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论证确定项目后,由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发布公告,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勘查单位。

(二)申报未登记矿业权的非煤重要矿产勘查项目

国家设置的国土资源地质调查等成果所提供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区块或项目建议,经论证后由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发布公告,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勘查单位可根据前期预测工作成果,按照本《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请,按照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报矿区范围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由其出具探矿权预留证明后,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筹备办公室。立项论证通过后,由中央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探矿权登记。

(三)申报已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原探矿权人根据本《指南》要求,编制完立项申请书后,按照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报矿区范围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筹备办公室。

项目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指南》明确的申报范围及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具有开发利用前景;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核实矿业权设置情况;审核勘查单位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

四、投资方式及成果处置

(一)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对于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矿业权人拟采取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的方式,可按矿业权评估价或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允许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原探矿权人可在申报项目的同时,进行矿业权评估。待矿业权评估后,再确定投资比例。其中属于原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价款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二)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投资的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五、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筹备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签收和登记。报送的立项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报送正文一式一份(并附磁介质文件);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AB卷及磁介质文件)。

(一)申报单位正文应说明:项目名称、起止年份、探矿权设置情况、主要实物工作量及经费预算、预期成果、勘查单位等。

(二)项目立项申请书按附件1格式要求分别编写AB卷。A卷中不得涉及项目原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的相关信息。AB卷分别装订成册。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在项目立项申请书中以独立章节编写。项目预算由编制说明和预算表(Excel格式)组成。预算编制说明应包括:项目概况、预算编制依据、采用的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等。项目预算中有外协经费支出的,应予以重点说明。

项目预算编制方法按投入的工作手段逐项计算,并进行汇总编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手段预算表》(附件3)。在此基础上,归集有关费用支出项目,编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汇总表》(附件2),作为经费概算审核的依据。

经费预算标准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并作必要说明。项目预算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员编制。

六、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和联系人

(一)报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20061120

(二)报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皮裤胡同45

邮政编码:100032 山水宾馆301322

(三)联系人:程学展  

(四)联系电话:(0106606338830132266558444

(五)申报单位在报送材料时,随报一名联系人。

以上申报要求、方式、程序等只适用于本次试点项目。

附件:

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提纲)

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汇总表

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手段预算表


 

 

附件1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

(编写提纲)

 


A卷(技术部分)

一、概况

(一)项目名称、起止时间

(二)工作区范围

(三)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二、区域地质背景及成矿条件分析

三、以往地质工作研究程度及勘查成果

四、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

五、工作部署

六、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

七、主要实物工作量

八、经费预算(按总预算和各年度预算分别编制)

九、预期成果

附图:区域地质矿产图、区域地质工作程度图、矿区地形地质矿产图(附工程部署图)、重要勘探线剖面图、资源量估算图以及其他相关重要图件等

B卷(资质与矿业权部分)

一、原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1.原探矿权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全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附法人证书复印件)

2.勘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勘查资质(附复印件)、近5年承担国家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拟用于完成项目的仪器设备等

二、工作区探矿权设置情况

附:探矿权登记复印件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探矿权预留证明

三、项目组织管理

包括: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分工、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

四、质量保障体系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初审意见书

(申请书正文用Word文档格式,4号仿宋体)


 

 

附件2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汇总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总预算

本年预算

   

 

 

 

 

收入合计

 

 

 

1、中央地勘基金

 

 

 

2、地方地勘基金

 

 

 

3、合作投资

 

 

 

4、其他投资资金

 

 

 

 

填表说明:

1、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有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2、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3、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4、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5、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6、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7、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8、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9、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10、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11、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1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13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合计

一、人员费

二、专用燃料和材料费

三、水电费

四、交通费

五、差旅费

六、会议费

七、印刷费

八、用地补偿费

九、劳务费

十、咨询费

十一、委托业务费

十二、租赁费

十三、其他有关费用

 

 

 

 

附件3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手段预算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工作手段

技术

条件

工作量

预算标准

(元/单位

工作量)

预算

 

计量

单位

总工

作量

本年

工作量

总预算

本年

预算

1

2

3

4=1×3

5=2×3

6

支出合计

 

 

 

 

 

 

 

 

1.地形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