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联地勘发(2003)第20号

 

 

关于征求对《矿产资源法》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矿产资源法》的工作列入新一轮民商经济类修法的计划,国土资源部成立了《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函”(国土资厅函[2003]262号)。对这次修改工作,国土资源部提出将按照民主决策的原则,体现开门立法,集中民智的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改矿产资源法的意见和要求。

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高度重视修法工作的开展,因为协会拥有中央和地方地勘单位、矿业公司、地勘作业承包公司、矿产勘查公司、矿产勘查咨询评估事务所、矿业投资公司、学校和科研单位等各方面的会员,包括了国有和民营、国内和国外的勘查单位和企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会员单位在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中,按照《矿产资源法》,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对于现行《矿产资源法》适应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有着切身的体会。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有责任和义务收集会员单位对修改矿法的意见,并归纳整理,向有关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反映。在最近召开的地勘协会第一届三次理事会上,已将这项工作列为协会下半年的重点工作。恳请会员单位就《矿产资源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0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地勘协会秘书处。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为解决矿产勘查开发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旧的《矿产资源法》存在哪些问题;新的《矿产资源法》应重点突出哪些原则;如何提供更高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2、为了在矿产勘查中,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如何制订一部透明度更高、更具操作性的《矿产资源法》;

3、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在新的《矿产资源法》中,如何作好中央、省地县的管理分权;

4、为了推进矿业的“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引进来、走出去”的工作,新的《矿产资源法》在和国际惯例,第三次矿业法规革命方面如何更好地接轨;

5、为了配合我国物权制度、产权制度的建立,体现矿业的基本特点,提高立法质量,《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还应作哪些理论准备;

6、对《矿产资源法》具体条款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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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

OO三年九月十五日

 

抄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法规司,“两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中国矿业联合会